大眾運輸系統(客運遊覽車)因應新型流感建議措施

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定:98.09.14

  1. 各運輸業者對於運輸工具及場站除應持續加強清潔、消毒工作。
  2. 旅客乘車前如有咳嗽等呼吸道感染症狀,業者於車內備有耳溫計或額溫計,主動為其量測體溫,如確有發燒情形,應勸導就醫;惟乘客如仍強烈表達乘車意願,則應自備口罩全程配戴。
  3. 旅客於旅程中始發現有發燒、咳嗽症狀,且無口罩者,應向司機反映。司機應即暫停路肩或服務區,確認班車安全無虞後,提供應急口罩,並登載通訊資料。請業者於每班車至少配置5個應急口罩。
  4. 若司機有類流感症狀,應帶上口罩儘速就醫,如經診斷為流感建議即退出職場,並針對該服務車輛內進行漂白水(500ppm)清潔消毒工作。
  5. 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規定:政府機關、醫事機構、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、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,不得洩漏。違者依同法第64條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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